常見的危險品運輸交通違規(guī)行為有哪些?
發(fā)布日期:2024-11-28 16:22:27 文章來源: 駕駛員學習網(wǎng)(遼寧站)
常見的危險品運輸交通違規(guī)行為有哪些?處罰的依據(jù)是什么?
牢記以下56種常見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交通違規(guī)違法行為,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
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將車輛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接受安全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八個方面: 代碼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簡稱 違法條款 處罰依據(jù) 記分 分值 罰款金額 (元) 行政處罰 其它措施 10310 運載危險物品未經(jīng)批準的 未經(jīng)批準運載危險品 《法》第48條第3款 《法》第90條 0 200 10720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的 安全設施不全 《法》第21條 《法》第90條 0 200 10870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的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 《法》第16條第1項 《124號令》第57條 0 500 10980 實習期內駕駛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 實習期駕載有危險物品車 《條例》第22條第3款 《法》第90條 0 200 13540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危險品運輸超載未達30% 《法》第48條第1款、《條例》54條第1款 《法》第92條第2款 3 500 扣車 16170 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載危險品不按規(guī)定時間行駛 《法》第48條第3款 《法》第90條 6 200 載危險品不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 載危險品不按規(guī)定速度行駛 16180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載危險品未掛警示標志 《法》第48條第3款 《法》第90條 6 200 16390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危險品運輸超載30%以上 《法》第48條第1款、《條例》第54條第1款 《法》第92條第2款 6 2000 扣車 17310 連續(xù)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連續(xù)駕危險品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 《法》第22條第2款、《條例》第62條第7項、《辦法》第45條第1款 《法》第90條、《辦法》第72條第1款 12 200 連續(xù)駕危險品車超過4小時停車休息少于20分鐘 70240 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牽引機動車的 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牽引機動車的 《辦法》第53條第5項 《辦法》第71條 0 100 70260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及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未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條例》14條、《辦法》11條 《辦法》第72條第1款 0 200 旅游客車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危險品運輸車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重型載貨汽車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半掛牽引車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70270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及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未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的。 車輛行駛記錄儀未保持正常運行的 《辦法》第11條 《辦法》第72條第1款 0 200 70280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游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等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未具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 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未具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 《辦法》第11條 《辦法》第72條第1款 0 200 70590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高速條例》第17條第2款 《高速條例》第57條第2款 0 2000 70430 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排氣污染物的 機動車排放黑煙的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13條第2款 《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38條 0 200 責令限期維修 60630 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 《法》第90條 0 100 1、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4條第1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第3款、《條例》第88條一項的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責令改正,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50%以上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察。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據(jù)《條例》第88條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運輸企業(yè)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改裝、改型及“大噸小標”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依照《條例》第88條二項規(guī)定,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運輸企業(yè)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按公安部《關于加強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緊急切斷裝置安裝和使用管理的緊急通知》要求運輸17種液體介質,未安裝或者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條規(guī)定,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的規(guī)定,對駕駛人以交通安全設施不全進行處罰。(違法代碼10720)。依據(jù)《條例》第88條二項規(guī)定,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運輸企業(yè)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的,依據(jù)《條例》第88條三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依據(jù)《辦法》第20條、《條例》第88條四項的規(guī)定,扣留車輛,責令購買、使用和承運單位共同派員處理,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依據(jù)《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以分縣局的名義對承運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8、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依據(jù)《條例》第八十九條二項規(guī)定,責令改正,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9、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的,依據(jù)《條例》第89條三項規(guī)定,責令改正,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fā)生流散、泄露等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的,依據(jù)《條例》第89條四項規(guī)定,責令改正,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1、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訴許可證件證件的,違反《辦法》第3條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辦法》第22條、《條例》第64條的規(guī)定,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10000元罰款,并責令改正。 12、未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違反《辦法》第3條1款的規(guī)定,將車輛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并禁止其繼續(xù)行駛,依法扣留車輛,及時調查取證。依據(jù)《辦法》第20條規(guī)定,對已經(jīng)購買了劇毒化學品的,責令退回原銷售單位;對已經(jīng)實施運輸?shù)?,扣留運輸車輛,責令購買、使用和承運單位共同派員接受處理。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3、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將車輛引導至安全地點停放,并禁止其繼續(xù)行駛,及時調查取證,并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證明,依據(jù)《辦法》第24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對承運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4、對未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準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shù)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jù)《辦法》第24條2款的規(guī)定,以分縣局公安機關名義依法對承運單位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對查獲駕駛人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押運員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的行為,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和第八十六條保存證據(jù)后,移送交通運輸部門處理。 2、對查獲運輸危險品車輛未取得營運證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保存證據(jù)后,移送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 3、對查獲普通貨車運輸危化品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處罰后,無?;返缆愤\輸許可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抄告交通運輸部門;亦無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有關規(guī)定一并抄告工商行政部門。 1、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的,以交警大隊名義將車輛或駕駛人的相關信息,書面或郵寄抄告至車輛所在地的交通運輸部門,督促消除整改安全隱患。 2、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處萬元以上罰款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以交警大隊名義下發(fā)隱患整改通知書,抄告車輛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對涉及?;愤\輸企業(yè)、危險化學品充裝企業(yè)、貨物站場等責任的,抄告至交通運輸部門;對涉及危化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儲存企業(yè)非法充裝等違法責任的,抄告至安監(jiān)部門;對涉及非法生產(chǎn)、改裝廠家責任的,抄告經(jīng)信、交通運輸(汽修類廠家)、工商、商務等部門。 3、對查獲的外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由交警大隊匯總,原則上每月向車輛或企業(yè)所在地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一般為交通運輸部門或安監(jiān)部門,對路面管控或車輛管理方面的,抄告公安交警部門)函告,并留有掛號信存根備查。 1、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和承運單位的罰款,統(tǒng)一使用山東省非稅收入票據(jù),通知駕駛人和承運單位及時繳納罰款;對危險化學品承運單位的處罰,應當要將票據(jù)交予被處罰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及時繳納罰款。 2、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需要扣押車輛和駕駛證的,開具強制措施憑證或扣押物品清單。 3、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取證、卸載、處罰等各個環(huán)節(jié),要求用執(zhí)法記錄儀留存資料,刻錄光盤附卷。按照“誰辦案、誰制作、誰負責”的原則,規(guī)范錄制光盤,確保音像資料內容真實完整,聲音圖像清晰。 4、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施處罰前,要核實載運的是否是《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所列出的2828種危險化學品,對存有爭議的要經(jīng)有國家資質的鑒定機構檢驗確認后再作處罰。 5、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依法取證后,要先卸貨轉運、后扣押處理,及時與裝載企業(yè)和承運單位聯(lián)系卸貨轉運,必要時采取警車押運的方式,將車輛護送到裝載企業(yè)卸貨。 6、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處罰,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要求進行。對以交警大隊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大隊組織聽證,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機關。對以分縣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各分縣局法制部門組織聽證,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機關。對已經(jīng)辦結的案件,要將案卷及時裝訂成卷。 北京通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道路運輸行業(yè)領先的培訓與技術服務解決方案提供商。培訓服務覆蓋機動車駕駛理論培訓、駕駛員繼續(xù)教育、企業(yè)日常安全培訓、信用學習修復等全門類培訓業(yè)務,目前業(yè)務覆蓋23+省,150+地市,累計培訓3000萬+學員,技術服務覆蓋培訓平臺、計時平臺、考試平臺、監(jiān)管平臺、信用服務平臺、安全生產(chǎn)管理平臺等。 聯(lián)系人:遲經(jīng)理 聯(lián)系電話:13301325119